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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类)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检查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监管

 (一)事项编码:0100-J-001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市发改委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六条 

   )检查内容: 

  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检查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检查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七)检查流程 

1.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核准、备案机关按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在线监测,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八)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咨询电话: 0354—2639686

(十)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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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监管

(一)事项编码:0100-J-002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市发改委核准和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

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 

   )检查内容: 

  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检查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检查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八)检查流程 

1.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核准、备案机关按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在线监测,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

(八)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咨询电话: 0354—2639686

(十)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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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事项编码:0100-J-003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市发改委核准的节能审查企业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四十七条

4.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资环发[2017]219号)第五条  加强项目节能日常监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各市(扩权强县)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流程 

  1.制定监管计划;

2.选定监管对象;

3.对监管对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开展检查;

4.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七)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咨询电话: 0354—2639686

(九)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一)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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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检查

(一)事项编码:0100-J-004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六)检查流程

1. 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2. 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3.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

4. 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七)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咨询电话: 0354—2639686

(九)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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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食流通检查

(一)事项编码:0100-J-005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粮食经营者

设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检查流程

1、制定年度检查方案;

2、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

4、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七)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咨询电话: 0354—2639686

(九)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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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备案事项进行检查

(一)事项编码:0100-J-006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粮油仓储企业

设立依据 

 《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山西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第三条  

(六)检查流程

1.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2.结合日常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对粮油仓储企业备案事项进行随机现场核查;

3.对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责令现场整改;

4.梳理核查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

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七)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咨询电话: 0354—2639686

(九)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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