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类)
晋中市发改委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处罚类)
一、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一)事项编码:0100-B-001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对未经核准或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企业投资项目
(五)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六)处罚标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七)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案件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罚决定→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八)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晋中市发改委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咨询电话: 0354—2639665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二)办理流程图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一)事项编码:0100-B-002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企业投资项目
(五)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六)处罚标准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案件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罚决定→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八)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晋中市发改委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咨询电话: 0354—2639665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二)办理流程图
三、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一)事项编码:0100-B-003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擅自开工建设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投资项目
(五)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六)处罚标准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案件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罚决定→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八)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晋中市发改委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咨询电话: 0354—2639665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二)办理流程图
四、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处罚
(一)事项编码:0100-B-00400-140700
(二)实施部门:晋中市发改委
(三)事项类别:行政处罚
(四)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五)设立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六)处罚标准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处罚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案件集体讨论作出拟处罚决定→处罚前告知(对重大行政处罚举行听证会)→处罚意见报委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同时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等权利)→执行→结案(依法公开)
(八)救济途径与方式
1、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九)结果公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晋中市发改委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结果。
(十)咨询电话: 0354—2639665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354—2639303
(十二)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