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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发改粮控发〔2019〕259号


关于印发《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

现将《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通知》(市政发[2019]55号)和《山西省粮食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晋粮检字〔2016〕224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发改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粮食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晋中市发改委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事项名称、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适用对象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建立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各级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入统涉粮企业纳入同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载明粮食经营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企业类型、规模、所属行业、工商登记机关、粮食收购许可证发证机关及编号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名录库)。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国家粮食局核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且具备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号、执法证有效期、执法类型等,并向社会公示。

执法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第七条 粮食调控科具体实施粮食管理方面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八条 随机抽查内容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确定。实施随机抽查工作之前,粮食调控科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采取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系统选号方式,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委机关党委负责监督,抽查活动要保证公平、公正。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应重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所有纳入抽查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抽查频次为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不低于3个县(区、市),次数不少于1次;粮食库存检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每年夏秋粮收购市场检查不少于2次;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每年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每年抽查不低于2个市,次数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严格遵守《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山西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规范检查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对粮食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分管领导。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检查资料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结束20个工作日内,要将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记入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并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公示。同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晋中)推送。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无故干扰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检查过程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