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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fgw-2021-000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07 浏览次数: 【字体: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第一条 机关按规定应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各科室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负责本科室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发布内容要遵循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的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三)工作实际产生的需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第四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含以中央办公厅名义、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应当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新闻单位或中央人民政府网站转载。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省委、省政府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应当从山西日报、山西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或省政府网站转载。

(三)转载其他机关、单位的文件,应当从文件的制发机关、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该机关、单位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转载页面上要准确清晰标注转载来源网站、转载时间等。

第五条 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在正式发布前,应认真校对和审核;经审核后信息方可对外发布,未经校对和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六条 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对外发布。各科室在对外发布信息前要经过分管领导的审核。

(一)信息制作人员,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 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

(二)分管政务公开负责同志是信息审核负责人,对信息进行再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第八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 建立完善的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所有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后,要做好制表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科室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予以更正。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 引发负面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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