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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共开征求《晋中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向社会共开征求《晋中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加快构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切实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市财政厅关于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试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晋粮储字〔2021〕85号)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晋中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14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委,并说明反馈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联系人:张宏   雷志强

    电  话:0354-2639710  134******0056  138******8229

    邮  箱:jzslsjcyk@163.com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附件

晋中市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和巩固全市粮食安全水平,完善储备体系,建立和规范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粮食社会责任储备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市财政厅关于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试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晋粮储字〔2021〕8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粮食市场调控能力,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地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加快构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切实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责任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政府可依法有偿动用的粮食库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平抑缓冲市场作用。

第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试点先行、存量优先、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统筹建立,无符合要求企业的也可结合实际选取本地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或其他类型粮食企业试点建立。

第五条 我市社会责任储备由市统筹指导县(区、市)级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不断轮换更新,应急动用权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为加快构建政企储备互补、协同高效新格局,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市级人民政府拥有全市社会责任储备的优先动用权。

社会责任储备采取“企业运作、部门监管”的方式,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指导县(区、市)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本区域社会责任储备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按照应急需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启动并实施应急动用,同时将动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安排相关费用或根据动用情况负责安排应急动用所需必要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市县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并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粮油的加工、储存保管和推陈储新等具体工作,执行应急动用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加工、配送和调运。

第六条 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责任企业,在市场供求紧张、粮价大幅波动时,责任企业应当服从市县政府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要求配合粮食市场调控。正常情况下,责任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动态管理、常储常新的原则,适时轮换,采取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的方式自主进行,自负盈亏。

第七条  责任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对经过核定的社会责任储备,也可适当配套安排保管轮换费用补贴等,支持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二章  规模布局

第九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品种主要为面粉、大米等成品粮及小包装食用油,质量标准参照国家粮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如承储企业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要求,也可建立小麦、稻谷等原粮储备。

第十条  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商有关部门,根据辖区应急调控需要和粮食加工企业的储存、加工能力、经营状况等确定。每个粮食加工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标准,可结合政府储备数量和加工企业实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应结合粮食应急预案规划合理布局,在人口密集城市和市场易波动地区,应当适当调整储备规模。

第十二条   责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三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六)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从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定。

 第十三条  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责任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动用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企业具体实施。有关企业不得拒绝执行和擅自改变动用方案。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十六条  根据“谁动用、谁补偿”原则,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恢复库存,会同财政部门对动用发生的必要支出予以清算。

第十七条  社会责任储备的投放一般按照市场价出售;对由于限价出售产生的价差损失,相应补偿标准应纳入动用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