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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晋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 【字体:


市发改价格发〔2020〕317号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晋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中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晋中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晋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晋中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晋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商品发〔2018〕413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准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并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非居民用户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付费。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目标任务

建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名录, 2021年1月1日起,对列入名录的用水户模拟实施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管理。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全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水价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

(二)用水定额。依据山西省地方标准--《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2015)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我市用水实际,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

1.根据《山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小区)考核管理办法及标准》精神,对获得“山西省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称号的,其节约的水量可转为今后发展的用水指标,在节水示范项目中优先安排并给予扶持其节水技改项目。

2.对于《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 1049-2015)没有规定行业用水定额的,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工业节水部分第21项替代执行,即年度定额为上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95%为本年度的消耗定额。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

2.超定额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200%;

3.超定额40%不足60%(含)的水量加价300%;

4.超定额60%以上的水量加价400%。

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须在上述各分档加价幅度基础上增加10%,即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10%、210%、310%、410%。

(四)加价项目及考核办法。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以城市供水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

2、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按季考核、按季(年)结算,加价费用随水费一并收取。

3、数据来源及计费公式(见附件)。

(五)资金的征收和使用。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老旧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器具推广等。该项收入要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发改商品发〔2018〕413号)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工作;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和计费公式的确定、超定额用水的核定、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配合做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市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价格和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切实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附件: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数据来源及计费公式

一、数据来源

1、市城区数据统计办法:

各供水、用水单位按时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填报年、季度供水和用水统计报表。

单一用水水源(公共供水)季用水量——市供水公司按季、按开征名录于季末次月的15日前传至晋中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算平台(平台建成以前传至晋中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下同)。

多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季用水量——其他供水量由晋中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部门协议后传至晋中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算平台。

季产品产量——各用水单位按照要求于季末3个工作日内如实将产品产量传至晋中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核算平台。

2、各县(区、市)数据统计办法可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

二、计费公式

(1)单定额单水源用户

季用水量 ÷ 季产品产量 - 相关省定额 ≤ 0不计费

季用水量 ÷ 季产品产量 - 相关省定额 > 0 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核算应缴超定额水费

(2)多定额单水源用户

(季产品产量Ⅰ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Ⅱ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Ⅲ × 相关定额 + ……)- 季用水量 > 0 不计费

(季产品产量Ⅰ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Ⅱ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Ⅲ × 相关定额 + ……)- 季用水量 ≤ 0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核算应缴超定额水费

(3)单定额多水源用户

季用水量(Ⅰ+Ⅱ+Ⅲ)÷ 季产品产量 - 相关省定额≤0不计费

季用水量(Ⅰ+Ⅱ+Ⅲ)÷ 季产品产量 - 相关省定额 > 0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核算应缴超定额水费

(4)多定额多水源用户

(季产品产量Ⅰ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Ⅱ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Ⅲ × 相关定额 + ……)- 季用水量(Ⅰ+Ⅱ+Ⅲ+ ……) > 0 不计费

(季产品产量Ⅰ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Ⅱ × 相关定额 + 季产品产量Ⅲ × 相关定额 + ……)- 季用水量(Ⅰ+Ⅱ+Ⅲ+ ……) ≤ 0  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核算应缴超定额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