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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公告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今年省发改委三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为了确保降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根据山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公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城区所有实施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小区及企事业单位。

二、政策要求

    (一)按照省发改委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文件要求,供电企业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分三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合计每千瓦时降低电价0.0664元。各转供电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将这一惠民政策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018年10月1日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小区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539号)规定的办法核算电价并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小区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三、开展监督检查

2018年10月10日开始,市、区两级发改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检查采取“两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各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规范情况要进行公开。各用户若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违规加价或未向终端用户清退电费行为的,可向晋中市发改委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

特此公告

                

 

           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