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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知识问答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我国价格形式有哪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确立了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基本价格形式。《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适用范围有哪些?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4、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如何确定?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

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5、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依据是什么?

《价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6、什么是政府定价听证制度?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6、《价格法》对价格总水平调控是如何规定的?

价格总水平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因此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价格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价格总水平调控,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以及实现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政策和措施、价格调控重要经济手段、价格干预措施等制度。

7、什么是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8、什么是价格紧急措施?

《价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

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9、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有哪些权利?

《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系列中的新产品的试销价,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10、《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