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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打通降价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

打通降价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我市全面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

 

一、什么是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主体是指向一般工商业用电户售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单位。由于电网企业没有抄表结算到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向一般工商业用电户收取电费存在加价行为。

二、为什么要清理转供电环节的加价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打通降价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减轻终端用户负担,改善营商环境,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先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的加价行为。通过清理转供电环节电价秩序,规范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

三、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哪些政策要求?

(一)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总表后的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三)已享受3分/千瓦时折扣电价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物业,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

(四)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今年以来我省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按时、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结算(市场交易电量除外)。

(六)鼓励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及目录销售电价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今年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有哪些?对我市一般工商业有何影响?

今年以来,省发改委先后三次发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4月1日起,按省发改委晋发改商品发〔2018223文件,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1.59分/千瓦时;5月1日起,按省发改委晋发改商品发〔2018389文件,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1.85分/千瓦时;7月1日起,按省发改委晋发改商品发〔2018612文件,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3.2分/千瓦时。三次合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电价共计6.64分/千瓦时,比2017年底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中的最高标准0.6635元/千瓦时,降低10.01%,按2017年全市一般工商业实际用电量计算,可减轻一般工商业用电负担1.26亿元。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取消不合理加价,可进一步减轻工商企业的用电负担。

五、转供电主体如何核算终端用户的实际用电价格?

这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主要是解决转供电主体借收取电费变相向终端用电户乱摊费用、搭车收费,要求转供电主体按电网企业实际收取的电费总额向终端用电户收费,不得加价,不能有电费盈余。参考计算公式为:

1、单纯一般工商业用户

销售电价=电网企业收费总额÷总表后总用电量(含公共用电量)

终端用户电费=用电量×销售电价

2、居民小区内一般工商业用户

下面两种计算办法,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

1、一般工商业用电单独装表计量的。

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一般工商业用电收费总额÷总表后一般工商业总用电量

终端用户电费=用电量×销售电价

2、一般工商业用电量和居民用电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

销售电价=(电网企业收费总额-电网企业居民电费收费总额-电网企业公共用电收费总额)÷总表后一般工商业总用电量

居民电费总额=电网企业抄表电量×0.447

公共用电总额=电网企业抄表电量×0.477

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费=用电量×销售电价

六、转供电主体如何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鼓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彻底取消转供电中间环节,实现电网企业与终端用电户抄表到户电费核算到户国家要求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省发改委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结算。